日本於 2010 年 6 月提出「第 3 次能源基本計畫」,預計於 2030 年度達成核電比例約 5 成之目標。不過,於 2011 年發生福島事故後,於 2012 年 9 月所提出的「革新的能源環境戰略」中,已將 2030 年的核電佔比降為 0,並要求既有之核電廠運轉 40 年後廢爐、不新建核電廠。
自民黨上台後,於 2012 年 12 月的「第 4 次能源基本計畫」中,稱核電為「重要的基載電」;雖然沒有明文記載要新建核電廠,但是要求推動和燃料循環、核電設備輸出。2015 年 7 月的「長期能源供需展望」中,提出 2030 年的能源結構目標,為核能佔比 20~22%、再生能源佔比 22~24%、燃氣佔比 27%、燃煤 26% 及燃油 3%。在 2018 年 7 月通過的「第五次能源基本計畫」,也提出相同的 2030 能源結構目標。
雖然報告中稱在盡可能降低依賴度的方針下,核能將採取在安全優先下重啟運轉、針對使用過的核燃料採取對策等必要措施,但若要實現 2030 年核電占比 20~22%的目標,必須約有 30 部的核電機組運轉,朝日新聞指出這個目標將十分困難。在使用過核燃料的再處理上,也有停滯不前的問題。朝日新聞也指出,報告中雖然提出再生能源要「主力電源化」的概念,但是在於減少國民負擔方面將是很大的挑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