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能,曾經被認為是人類未來能源的希望。但是,在使用核能的過程中,卻會產生許核廢料。在剛使用核能發電時,人們樂觀地認為,數十年後就可找出處理核廢料的方式。但是,時至今日,核廢料的處置仍是一大問題。
核廢料全名稱為「放射性廢棄物」,依據我國的法規,「用過核子燃料」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的萃取殘餘物,本身會主動產生放射性物質,被稱為「高放射性廢棄物」,簡稱「高放」;受到放射性物質污染、不會再額外釋出放射性物質的物料,則稱為「低放射性廢棄物」,簡稱「低放」。
高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
高放因為具有很高的放射性,而且會釋出高熱量,需要先放在冷卻水池中冷卻,才能進行後續處理。按照國際標準,會經歷水池冷卻、中期貯存、最終處置三個階段。台灣自 1978 年起開始使用核能之後,所有用過的核子燃料,就是高放射性廢棄物,目前都還在核電廠內的燃料水池中進行濕式保存。原本預計置放 20 年之後,就可以移動到乾式貯存場,等待最終處置。但是,目前在中期貯存方面遇到了問題。
目前,只有核一廠完工第一期露天的乾式貯存場,但是新北市政府不支持啟用;新北市政府也不允許核二廠的乾貯設施動工。新北市政府及核電廠周邊居民認為,政府如果在尚未找到最終處置場址之下,就貿然啟用露天的乾式貯存場,有很大的機率無法在乾式貯存完畢後遷出核廢料。不過,因電廠已進入除役階段,乾貯啟用的期程銜接,將影響核廢料從電廠內遷出的期程,因此核一廠與核二廠規劃興建第二期室內乾式貯存場,預計核一廠於2028年,核二廠於2029年興建完成。這兩個乾貯場使用年限為40年,之後仍需要移至最終處置場址。在最終處置場址方面,由於高放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對於地質條件要求嚴格,目前僅完成全台母岩特性之調查,還沒有開啟選址程序。
從 1990 年代起,針對核廢料的境外處置,台電找了許多國家洽談,如北韓、俄羅斯、馬紹爾、中國等,但卻因種種原因無疾而終。2015 年時,台電試圖與法國 AREVA 公司簽訂高放射性廢棄物再處理合約,但僅是將燃料棒運到法國玻璃固化,二十年後仍要運回台灣,且處理後的廢棄物仍帶有高輻射性與長半衰期核種,遭質疑是拖延時間,因此在立法院遭到否決。
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
低放核廢料不會釋出熱量,不用經過冷卻。雖然有放射性污染的風險,需要被妥善保存,不過不用高放這麼嚴格。當年,中央政府在未徵詢當地同意、選址與興建也沒有揭露資訊之下,逕行將部分低放遷至蘭嶼貯存場暫時貯存,引發當地反彈。當時認為,在蘭嶼貯存場暫時貯存之後,就能將這些低放射線廢棄物海拋。但在 1996 年的倫敦公約禁止將核廢料海拋之後,這些低放核廢料必須找到長期的貯存場所。由於蘭嶼當地的反彈聲量,政府承諾要將當年未經同意移至蘭嶼貯存之核廢料遷出,然而至今仍未能實現。目前,台灣的低放核廢料部分放置於蘭嶼,其餘存放在現有電廠的儲存倉庫。
2006 年,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」正式公布施行,希望以法制化的方式推動執行。依據該條例,2008 年公告了屏東縣牡丹鄉、臺東縣達仁鄉與澎湖縣望安鄉;2010 年公告了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可以作為設置場址。不過,因為選址條例載明,地方須以公投的方式同意設置最終處置設施,但目前公告的場址卻尚未辦理公投。隨著核電廠因屆齡步入除役,不論是在蘭嶼尚待遷出的低放核廢料,或是用在發電的核子燃料棒皆需找一個永久處置的地點,而這是目前在漫長的核廢爭議下,亟需各界積極推進的重要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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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問與討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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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」規定,即使某處被列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「建議候選場址」,還必須要經過地方性公民投票通過,才能是「候選場址」。你覺得要以地方公投做為決策判斷的基礎,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?你認為在公投前應該有什麼樣的社會討論?